(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政策和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制定全市统计工作规章、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建立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结合我市情况,完善和统一管理全市各项核算制度;制定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一组织管理全市统计标准、统计报表工作;审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科技调查。
  (四)收集、整理、提供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市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七)协助地方管理县(市、区)统计局正、副局长;受国家统计局和省局委托,领导和管理全市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干部专业理论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协同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职务评聘及资料考试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基层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并检查监督实施,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研究制定、完善全市经济效益、计划生育目标和科技进步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考核;对全市经济效益运行、计划生育目标执行情况和科技进步状况开展调研和分析,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咨询建议;组织指导各地经济效益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工作;参与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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